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长、宽、高、总重或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限制值。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河南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和省发改委《关于下发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细图解的通知》(豫交路运[2004]60号。
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3、车辆超限超载的社会危害是什么?
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一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公路法》对车辆超限超载有何相关规定?
第49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76条第5项规定:违反本法第50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超限超载有何相关规定?
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超限超载有何相关规定?
第54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106条规定: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107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95条、第98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法改装车辆方面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103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非法改装车辆方面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30条规定:生产(改装)客动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3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7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10、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内容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2)全面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
(3)加强执法工作,由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4)研究调整车辆收费政策。
(5)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最终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新秩序。
11、车辆超载与超限的处罚有何区别?
(1)超载和超限概念不同。超载是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车辆超限是车辆车货尺寸(总长、总宽、总高)、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
(2)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车辆超载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车辆超限违反的是《公路法》。
(3)处罚数额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法》规定,对车辆超限行为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4)处罚主体不同。对超载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
12、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是什么?
13、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是否要收费?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监督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货物卸载后,执法部门将为其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超过保管期的,要收取保管费用。
14、执法人员对卸载后的货物是否可以进行变卖处理?
执法人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15、执法部门决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卸载,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实放强制卸载的,执法部门应当发给当事人强制卸载通知书,货物卸载后,应将有关保管事项当面告知当事人。
16、执法人员不对车辆进行检测就实施卸载和处罚的行为正确吗?
不正确。公路交通执法人员在对超载车辆实行路面执法检查时,必须通过设置的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据此界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严禁凭经验和目测进行断定。
17、持“有绿色通行证”是不是就可以超限超载?
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不能超限超载。国家开辟了“绿色通道”,主要目标是为了缩短运输周期,减少对合法运送蔬菜、水果等鲜活物品的车辆的检查,以保证鲜活物品的运送。一些车主错误的认为绿色通行证就是可以超限超载的,这与法律保护合法行为不一致。对运送蔬菜、水果等鲜活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但应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18、集装箱运输车辆是不是可以超限超载运输?
不可以。集装箱运输车辆与其他货运车辆一样,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载装货物,不能超限超载运输。
19、《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规定治超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0、《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规定的治超成员单位有哪些?其工作职责分别是什么?
《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治超工作中应如何做好源头管理工作?
(1)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三是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22、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那些地方开展治超检测工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2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23、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怎样处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28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4、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卸载的货物应如何处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31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25、《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的;
(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26、《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39条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1)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2)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27、《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驾驶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如何处理?
《办法》第41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8、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能否都给予处罚?
不能。《办法》第41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29、《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如何处理?
《办法》第37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30、《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未随车携带或者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如何处理?
《办法》第37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不得有哪些情形?
(1)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2)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3)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4)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5)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6)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7)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8)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治超工作中对执法人员的统一要求是什么?
政府对治超工作的执法人员提出了“五不准”的严格规定: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凡是违反这“五不准”的,将被通报和公开曝光,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执法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会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